衡科字[2015]36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5 号),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鼓励各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大专院校、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专业管理服务机构运营,具有与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3名以上管理人员,发展方向明确,运行机制规范,服务特色鲜明;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在3年以上,且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交流场地以及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
(三)有专项的支持资金。运营管理机构设立自有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种子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以服务小微企业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初创型企业不少于10家,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五)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创业导师,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吸纳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六)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承办或参加国际、国家、省和市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等,构建涉及项目发现、团队组建、企业孵化、后续支撑等全价值链的区域创业服务生态体系;
(七)利用线上线下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审查、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培训辅导、沟通交流等多元化、专业化服务,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
(八)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入驻条件、毕业与退出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
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申报,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重新参加认定;
(二)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接受工商、税务、人社、质监、科技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牌匾,优先安排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省以上各类科技项目和专项资金支持;
(四)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衡水市众创空间资格;
(五)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一经发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