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三类:
(一)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技术发明奖。
第三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 二 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 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奖励,只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可推荐技术发明奖。
第九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 三 章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每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三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
驻衡部队和中直、省直驻衡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通过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归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在评审年度内只能推荐一种类别的市级科学技术奖参加评审。
推荐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评审的,应当具有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的获奖项目,并有重大创新和发展。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六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及等级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授奖。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二人。
科学技术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获得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的个人(属于外市的除外),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二十一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市级科学技术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 四 章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其申报市、省两级科学技术奖励资格,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其推荐市、省两级科学技术奖励资格,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已经登记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 五 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科学技术奖,设奖的县市区只能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衡水市人民政府2002年12月2日发布的《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二○○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