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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22-09-17 237 返回列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推荐和受理

第五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授奖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保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规范实施,根据《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从事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一节 衡水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以市场为导向,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或重大技术发明并积极推动其转化,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为促进衡水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或拓展了学科的理论或理论体系,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九条 市长特别奖为终身成就奖,是对科技人员长期从事科技工作,并为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最高奖励,该奖终身只授予一次。

第十条 市长特别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我市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一)候选人参评的项目中涉及专利或成果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候选人有违法嫌疑目前接受审查尚未结论的。

第二节 衡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进行了应用推广。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衡水市科学技术发明奖。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六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七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技术开发、社会公益性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8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

第十八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九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推荐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推荐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后,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推荐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推荐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推荐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难度、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在本行业内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推荐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推荐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推荐三等奖;

第三节 衡水市科学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二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四条 市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五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推荐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推荐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推荐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推荐市技术发明奖项目必须具有发明专利,主要完成人应为专利持有人。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聘请年度评审专家,组成衡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衡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衡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情况,从专家库中遴选,评审委员会组成每年要按一定比例轮换。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衡水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衡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衡水市科学技术奖进行评审;

(二)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衡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 对完善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对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凡与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家属、近亲属、直接领导、研究生导师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聘请参加市科技奖励评审活动,则应向评审组织单位申明,实行回避)。凡当年有申报奖励项目的专家,不得做为衡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单位按照市科学技术局当年下达的限额指标择优推荐。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市科学技术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相关的附件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向有关推荐单位申报。推荐书的填写及有关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推荐单位应当按照形式审查的要求逐项审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在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行参加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前,不得推荐参加衡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六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市长特别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评审。

第三十七条 与市外机构和人员合作完成科技成果的本市科技工作者或组织,其成果在我市实施和转化对本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推荐衡水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八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一年以后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九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局受理后要求放弃或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经批准放弃和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四十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成果市场科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市科学技术局成果市场科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提交评审。

第四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局提交相应的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四十二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评委根据评审标准给项目打分,通过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第四十四条 衡水市市长特别奖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在候选人票数达到或超过实际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基础上,按得票多少进行推荐

第四十五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奖励等级的推荐标准为:根据奖励指标限额,按照项目得分推荐奖励等级。

第四十六条 衡水市市长特别奖每次授奖从严把握。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每次授奖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60%。其中,一、二、三等奖授奖比例把握在1:2:3。

第四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四十八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衡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衡水市技术发明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九条 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授奖。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五十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衡水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衡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异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形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获奖项目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材料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五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市科学技术局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再继续处理该异议。

第五十四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相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示的建议授奖个人、项目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提出放弃奖励的,经个人、项目完成单位或所有完成人申请,推荐单位同意,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

放弃奖励的项目以后不再受理申报。

第七章 授奖

第五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衡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七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衡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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