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和配套性,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依托我市主导和优势产业中研究开发实力较强的企业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原则,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工作机制,营造有利环境,建成聚集优秀工程技术人才、研究开发和工程试验条件卓越,在解决我市产业重大技术需求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试验基地。
第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技术创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开发新产品,制订技术标准,推动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2、引进、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实行开放服务,承担行业、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衡水市科技术局是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工程技术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工程技术中心的建立、重组、调整和撤消,组织工程技术中心的验收。
4、推荐申报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工程技术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市工程技术中心总体发展规划,谋划并组织本辖区市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2、负责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和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对工程技术中心的验收工作。
3、为本部门、本地区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七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完成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为工程技术中心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2、负责聘任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副主任,确定工程技术中心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及组成人员。
3、根据工程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工程技术中心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4、负责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衡水市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工程技术中心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工程技术中心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并组织审批立项。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紧密结合技术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技术研究。
2、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有着良好合作关系。
3、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地位,年龄不超过55岁。
4、有较为完备的工程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能基本满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具有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吸收、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的能力和条件。具备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
5、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建设单位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有筹措建设资金的能力,能为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工程技术中心的责任。
第十条 申报立项
1、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衡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2、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对其进行初审,提出初选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现场考察,依据论证和考察结果,最终确定建设项目。
3、《申请书》是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审定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间,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申请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衡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大纲》(格式另发)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市科技局下发批文并挂牌?衡水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牌匾,同时给予科技经费资助,纳入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序列,并择优推荐申报“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在半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立项。
第五章 运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受市科技局指导。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须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是工程技术中心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工程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和开发课题,评价工程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工程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至9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工程技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开发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中心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技术中心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加大开放力度,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广泛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来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研究开发和工程试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要以市场为导向,面向行业、企业承接开发设计和试验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的科研成果均应署工程技术中心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考核制度。
1、依托单位对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2、市科技局每三年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考核,主要包括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化水平和效果、实验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创造效益和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优秀的工程技术中心申报的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科研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在科技项目经费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工程技术中心,取消其“衡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确需更名、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的科技经费,按照《河北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研制、更新和改造。承担单位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流、挪用或挤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